江苏省的合同到期后,是否存在第二次规定的期限呢?

时间:2024-03-30 作者:苏州律师

合同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一般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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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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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结合合同中的其他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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