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4-05 作者:苏州律师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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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一般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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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使用简易程序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三)款。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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