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他拿走了我的户口簿和结婚证。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4-04-11 作者:苏州律师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的,有下几种解决办法:1、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申请人身保护令。3、可以报警,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加害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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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后,妻子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而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严重的家庭暴力涉及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而遭遇家庭暴力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受害人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向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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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1、协议方式: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诉讼方式: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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