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
1、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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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征地事宜,上报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如果被批准征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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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